各中央企业: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22号),完善公司治理体系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现就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总体要求
(一)指导思想。
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会,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,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紧紧围绕统筹推进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,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,以促进中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、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,以建立完善中央企业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为重点,积极稳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,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、现代化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法治央企、阳光央企。
(二)基本原则。
——坚持依法合规。严格遵循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,建立健全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,推动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。根据不同企业类型,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、方式、范围和程序,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。
——内容真实准确。确保中央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、数据准确,公开及时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,或者重大遗漏。
——积极稳妥推进。立足回应监管机构、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,积极探索中央企业信息公开有效工作途径,坚持试点先行、总结经验、稳步推进,确保取得实效。
——严格落实责任。按照“谁形成谁公开,谁公开谁负责”的要求,建立中央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。中央企业作为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,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
(三)工作目标。
到2020年,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,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,制度化、标准化、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,社会公众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、监督权得到保障。
二、主要任务
(四)全面梳理企业信息公开要求。依照公司法、证券法、企业国有资产法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,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,全面梳理对不同企业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。中央企业所属上市公司,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;非上市企业,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、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,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,按有关规定公开。
(五)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。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: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;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、重要人事变动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;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;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;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;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、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;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(六)严格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。建立健全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,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、审查、批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;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、范围、形式、时限和归档要求,规范有序地公开企业信息。
(七)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。重视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,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,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。企业公开的信息,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对依法应当保密的,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。
(八)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。认真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工作,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,制定相应的防范、化解和回应预案。结合企业实际,研究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边界范围,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(豁免公开)信息内容。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,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;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,应当予以公开,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。
(九)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。结合中央企业实际,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,包括本企业网站、报刊、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,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,新闻发布会,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。中央企业门户网站应当适时设置信息公开栏目,按要求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链接,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。
三、保障措施
(十)加强组织领导。充分认识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增强信息公开意识,加强组织领导,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,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,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,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。
(十一)健全工作机制。建立完善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制,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,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,企业办公室、董事会办公室、人力资源、新闻宣传、财务、保密、法律、信息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,采取切实有效措施,形成工作合力,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。
(十二)提高队伍素质。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和业务研究,不断增强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,培养提高其政策把握能力、信息发布能力、解疑释惑能力、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。
(十三)推进载体建设。加强中央企业门户网站、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,畅通公开信息渠道,完善功能,增强内容和技术保障;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,不断提高网站主动公开、新闻发布会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和水平。
(十四)重视宣传引导。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,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,提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。国务院国资委加强对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引导,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试点和经验交流,典型引路,以点带面。
(十五)强化监督问责。对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,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,严肃批评、公开通报;对弄虚作假、隐瞒实情、欺骗公众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,责令其纠正,消除负面影响,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
各省(区、市)国资委可参照本意见,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。
国资委
2016年12月30日
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04号
各中央企业: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22号),完善公司治理体系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现就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总体要求
(一)指导思想。
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会,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,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紧紧围绕统筹推进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,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,以促进中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、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,以建立完善中央企业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为重点,积极稳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,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、现代化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法治央企、阳光央企。
(二)基本原则。
——坚持依法合规。严格遵循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,建立健全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,推动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。根据不同企业类型,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、方式、范围和程序,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。
——内容真实准确。确保中央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、数据准确,公开及时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,或者重大遗漏。
——积极稳妥推进。立足回应监管机构、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,积极探索中央企业信息公开有效工作途径,坚持试点先行、总结经验、稳步推进,确保取得实效。
——严格落实责任。按照“谁形成谁公开,谁公开谁负责”的要求,建立中央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。中央企业作为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,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
(三)工作目标。
到2020年,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,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,制度化、标准化、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,社会公众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、监督权得到保障。
二、主要任务
(四)全面梳理企业信息公开要求。依照公司法、证券法、企业国有资产法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,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,全面梳理对不同企业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。中央企业所属上市公司,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;非上市企业,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、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,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,按有关规定公开。
(五)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。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: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;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、重要人事变动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;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;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;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;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、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;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(六)严格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。建立健全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,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、审查、批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;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、范围、形式、时限和归档要求,规范有序地公开企业信息。
(七)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。重视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,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,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。企业公开的信息,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对依法应当保密的,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。
(八)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。认真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工作,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,制定相应的防范、化解和回应预案。结合企业实际,研究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边界范围,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(豁免公开)信息内容。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,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;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,应当予以公开,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。
(九)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。结合中央企业实际,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,包括本企业网站、报刊、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,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,新闻发布会,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。中央企业门户网站应当适时设置信息公开栏目,按要求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链接,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。
三、保障措施
(十)加强组织领导。充分认识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增强信息公开意识,加强组织领导,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,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,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,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。
(十一)健全工作机制。建立完善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制,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,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,企业办公室、董事会办公室、人力资源、新闻宣传、财务、保密、法律、信息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,采取切实有效措施,形成工作合力,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。
(十二)提高队伍素质。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和业务研究,不断增强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,培养提高其政策把握能力、信息发布能力、解疑释惑能力、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。
(十三)推进载体建设。加强中央企业门户网站、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,畅通公开信息渠道,完善功能,增强内容和技术保障;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,不断提高网站主动公开、新闻发布会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和水平。
(十四)重视宣传引导。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,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,提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。国务院国资委加强对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引导,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试点和经验交流,典型引路,以点带面。
(十五)强化监督问责。对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,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,严肃批评、公开通报;对弄虚作假、隐瞒实情、欺骗公众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,责令其纠正,消除负面影响,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
各省(区、市)国资委可参照本意见,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。
国资委
2016年12月30日